SRRC是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State Radio Regulatory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简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受理,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决策发证。目前,中国已针对不同类别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订定特殊的频率范围,且并非所有频率皆得以在中国合法使用。换句话说,所有在其境内销售或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会规定不同的频率。核准主要内容是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工作的频率、频段、发射功率、频率容限、占用带宽、杂散发射等频谱参数进行核准。
l 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表》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承诺书》
(三)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签章)
(四)具体经办人应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经办人委托书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表中经办人与委托的经办人应保持一致;
(五)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相关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材料。
尚未取得质量体系证书的,提交加盖申请人法人公章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情况的详细介绍。
生产能力证明中应至少包括主要的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生产计划、相应的检测设备(设施)等。
申请人委托代工厂生产的,提供申请人与代工厂之间的委托合同以及被委托方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情况等材料。
申请人自愿提交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证书、推荐认证证书或自愿性认证证书,经审核,能证明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质量体系的,可简化本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六)设备使用说明书、技术手册、与无线收发功能相关的电路图、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关键射频元器件清单。说明书中应列明型号核准代码的显示方式;
(七)采用电子形式显示型号核准代码的,应当提供显示查看型号核准代码的说明和电子标牌样式,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电子化显示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5]211号)的有关规定;
(八)设备的彩色照片一套,包括外观、内部电路板及标牌照片,标牌信息应当包括生产厂商、产品型号、型号核准代码标识的样式等,照片应当标注比例尺。
l 变更与延续程序
(一)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核准证核准事项的,应当向受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二)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核准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三) 提出延续申请时,申请材料与初次申请一致的,提交一致性承诺书;部分材料不一致的,仅提交发生变化的部分材料。